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Chapter 6 种子质量Article 30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质量的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计量认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时不得收取费用。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