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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