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本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行政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依法责成有关部门查处。举报人、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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