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一)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二)垦植、放牧、游泳、垂钓、放生的;
(三)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的;
(四)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行为的;
(五)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的;
(六)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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