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水体、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堆放、填埋秸秆、生活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车辆和器具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水体、河道倾倒废液,堆放、填埋工业废渣或者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填埋含有低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填埋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