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
(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毁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八)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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