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倒卖货源或强制代办;

(二)以非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票据直接收费;

(三)为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

(四)为超越经营范围、航线或手续不全的船舶组织货源,办理船舶代理运输业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4,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