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对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或设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到市航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当地航务管理部门,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航务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辖区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经市航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已批准领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税务登记。

营运船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后,到原签发许可证的部门办理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4,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