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高于瑶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