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加强城乡卫生网络建设,发展和巩固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训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完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门诊、药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民族传统医药、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特殊困难的患病者的住院费和治疗费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树新风、改陋俗,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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