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决定本县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管理、学制、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逐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幼儿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扫盲后教育,努力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以助学金为主和寄宿为主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班。建立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县民族学校(班)的教职工编制、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办好各级职业学校,开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发展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根据专业需要,在同等条件下,择优录用本县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

自治县中学(职业学校)招生时,对边远、贫困、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考生和生源较少村屯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录取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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