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丰富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突出特色,大力发展旅游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谁投资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管理和保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保护旅游业的开发,使之逐步形成本县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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