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矿产、土地、水和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时,应当经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做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毒、污物、污水或者水产养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谁污染谁负责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