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经营行为;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扰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