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下列情形:

(一)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价格补贴;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

(四)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