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