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