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严禁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

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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