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和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风景林,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水土保持,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业,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严防山林火灾,严禁毁林开垦和盗伐滥伐林木。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型燃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林木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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