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