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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