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的政府预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和决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自治县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自治县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主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因实施国家或者自治区新政策导致的新增支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或者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予以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