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景区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和交付使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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