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治机关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合理调整和优化林业结构,加快林业发展。
自治机关在依法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利用荒山、荒坡造林发展林业,实行谁种谁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森林资源,对列入国家、自治区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搞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毁林取土采石,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等行为,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范力度。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对巴马镇管辖范围和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盘阳河流域、灵岐河流域,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及景区景点可视范围的第一面坡,采取生态补偿机制,实行严格管护。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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