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及行进路线;

(三)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户口所在地及现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编号,以及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地址;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机动车辆、音响设备的,需载明车辆数、车型及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执照号码,音响设备种类、功率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名、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以口头、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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