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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