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以下地名标志,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地名标志,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村牌、村内路、街、巷牌等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区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七)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楼群、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

(八)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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