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一)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须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由市(行署)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

(三)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须经市(行署)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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