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201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1
- Articles
- 43 articles
(1999年3月13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6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
乡(镇)林业站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Chapter 2森林经营管理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育林基金;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六)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规费;
(七)收取的绿化费;
(八)捐赠和其他资金。
木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进行。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林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禁止猎捕、采集和贩卖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Chapter 3森林保护利用
州、县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一)毁林开垦;
(二)采矿、采石、采砂和取土;
(三)乱砍滥伐;
(四)毁林采种;
(五)掘根、剥树皮;
(六)在新造林地内放牧;
(七)损毁保护标志和设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在采伐限额内的,可以自主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数量和方式。
非林地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凭村民委员会证明,经乡(镇)林业站核准后方可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乡(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山护林。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福贡、贡山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泸水、兰坪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禁止使用边贸木材票证经营国内木材。
Chapter 4绿化造林
自治州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林);鼓励单位和个人认领、认养林木、森林。
每年6月为自治州植树月。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木材交易市场进行木材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林产品的,没收林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林产品价值1至2倍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猎捕、采集和贩卖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不低于毁坏面积或者毁坏株数2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十一)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值1至3倍罚款;
(十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十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