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经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搁置审议。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继续审议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
搁置审议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终止审议,由主任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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