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旅游客车(船)服务质量标准的车(船)运送旅游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