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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