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档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原生态文化的保护,重视对彝族毕摩文化、摩梭母系文化、普米族韩规文化等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传承。重视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做好翻译和出版工作。编纂地方史志。对保护传承人和研究民族文化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的建设。加大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培养文化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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