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从事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进行的有奖销售的有关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未同时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和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或者未同时将标有不同等级的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
(三)内定中奖人员;
(四)有奖销售推销的商品价格高于同期同种商品市场价格水平的;
(五)空缺所承诺的奖项;
(六)总奖励额与所承诺的数额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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