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件和核事故时,民用核设施单位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管理机关。

凡发生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源丢失或失窃事故时应在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核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发生前二款事故的单位,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将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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