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公安、工商、质监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