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权价值评估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负责。

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备是否随之抵押,由抵押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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