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价格扶持;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经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