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视为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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