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五)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六)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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