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Chapter 4 房地产经营Article 21Amende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