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或者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