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计划,必须按下列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一)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十以内(含百分之十)的,按现行水价二倍缴纳;

(二)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按现行水价三至五倍缴纳;

(三)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的,按现行水价六至十倍缴纳。

用水单位应当与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协议书》,按规定时间缴纳加价水费。

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