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具体增加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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