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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