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州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不得干预自治州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职能的实施。
自治州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