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 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Local Regulations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