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应当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