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