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及社会团体,应当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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